1、拟定全市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办理县(区)地方性审计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决算;
4)本市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及其他公有制形式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
6)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
7)市直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市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工委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6、根据委托,实施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检查、指导县(区)审计机关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7、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协同力、理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8、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9、组织全市审计干部的培训学习。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国家审计署及省审计厅授权和委托的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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